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治时讯 >> 正文
学生逃课溺亡 学校主观疏于监督赔偿四万多元
2008年05月04日 08:08
【来源:中国教育报】
:::::::::::::::::::::::::::::::::::::::::::::::::::::::::::::::::::::::::::::::::::::::::::::::::::
【字体: 】 【打印】【E-mail推荐 】【关闭

       记者从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小榄法庭获悉,一名12岁少年上课时间逃课,到学校附近河中游泳,溺水身亡,其所在学校因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被法庭判决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赔偿4.7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07年6月4日午后,在中山市古镇镇某小学就读的阿文(化名)和其他两位同学逃课去游玩。下午3时,阿文不顾同学劝阻,脱了衣服就跳入河中,随后,不识水性的阿文溺水身亡。

    阿文的班主任在当日下午3时发现阿文等不在课堂,遂打电话给阿文父母。半小时后,校方被警方告知阿文溺水身亡。校方立即赶赴出事现场。

    2007年6月,阿文的父母向法院起诉了学校,认为学校下午1时40分上课,阿文溺水的时间是下午3时。从1时40分至3时的近一个半小时里,阿文无故缺课,学校没有查找,更未及时通知父母,致使阿文溺亡的事实没有及时得到控制,校方应为此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10万多元。

    学校则认为,阿文出事的地点是校外环境,况且阿文是学校的自由往返生,其父母已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由家长负责。其次,对阿文的无故缺课,校方发现后,也进行了查问和通知。而且获悉阿文溺水身亡时,校方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交付了3600元的打捞费。

    法庭审理认为,阿文在上课时间未请假,家长作为阿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的职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主观上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学校对缺课学生未清点、未查找,更未及时通知家长,在主观上也有疏于监督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份额。为此,法庭判决学校赔偿4.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

    据悉,判决后双方均表示不上诉。日前,校方已履行该判决。


(责任编辑:木易)
   ■ 相关链接
     
中国社区教育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社区教育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社区教育网",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联系电话:010-86438180 13021168585   E_mail:ccedu@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