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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失地农民社保体系建设

2007年03月24日 08:2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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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杨宜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非农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大量农民不得不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变成了失地农民。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过低而且形式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转化为城市贫民。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认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坚持以土地换保障的原则。失地农民应该至少获得不少于原来土地向其提供的保障水平。由于国家在社会保障上的较大资金缺口,一并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显然不太现实。因此,以土地换保障是解决社保资金缺口、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对于征用农民土地实行市场机制定价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保资金缺口的现实选择。
   二要设立失地农民社保基金。对于公益性征地,国家负责承担大部分保障资金,个人也应适当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对于商业用地,国家出资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和财政补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来自于集体所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土地收益,个人出资主要来自于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与此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监管。
   三要丰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首先,要搞好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它是失地农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
   其次,要搞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这可以效仿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做。即:对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失地农民,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这部分人从征地后的下一个月即可以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男年满45周岁但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但不满50周岁的,由政府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统筹费,但需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逐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于16—45周岁的男性失地农民、16—40周岁的女性失地农民,由政府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统筹费,其余年限的费用由其自行解决;对于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给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当他们达到劳动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三,要搞好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同时,还应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引导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


(责任编辑: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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